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由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制定了《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5类:
1.机构职能。包括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机构设置、科室职能、人员编制、办事指南等;
2.政策法规。包括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应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应司法解释;
3.工作动态。包括各科室有关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以及日常工作情况等。
4.公众服务。包括监督公示、投诉举报、局长信箱等;
5.预决算公开。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二)公开形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陆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门户网站(www.lnswsjds@163.com),到相应栏目查找。
2.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
3.通过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办公楼一楼)公示板、单位局域网或大屏幕公示获取。
4.直接到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查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05,联系电话:024-81006118.传真电话:024-81006176。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特殊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除依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我局均依申请予以提供。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方式
①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网站下载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箱提交,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②信函、传真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填写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相关证件到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④我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登陆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直接到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办公室领取。为了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流程
①审查。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明确指出存在的不完备之处后予以退回,由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②受理。对于符合填写要求的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时予以登记、受理。
3.申请答复
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制定的标准收取。
(三)受理机构
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受理申请的部门为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
联系电话:024-81006118
邮政编码:110005
电子邮箱:www.lnswsjds@163.com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保密审查
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信息公开办在答复申请人之前,必须将答复内容提交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属密级文件内容的不许公开。如需进一步提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的,依程序上报。审查通过后,方可将答复文件或信息答复申请人,并将审查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投诉部门:辽宁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纪检监察科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
投诉电话:024-81006217
邮 编:110005